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683号(经济发展083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7]33号 2017-08-31 沈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石油定价机制,推动绿色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管理的建议 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准备金”)是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跌破“地板价”后,由成品油消费者在正常成品油价格之外支付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制度安排形成的政策性收入。为了维护国家权益,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风险准备金。 正如委员所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确实存在数量多、监管难、征收难度大等问题,为切实加强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征收机关为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即由中央部门直接负责征收。按照规定,风险准备金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使用前应当编入政府预算,报全国人大审查批准。目前,中央财政每年均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的支出。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率,风险准备金收入全额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列“其他专项收入”,统筹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保障石油供应安全,并作为应对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实施保障措施的资金来源。 综上,您提出的加强风险准备金征缴,明确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的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得到体现。 二、关于通过税收调节引导合理消费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决定,先后于2014年11月28日、12月12日和2015年1月12日三次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汽、柴油消费税累计分别提高0.52元/升和0.4元/升,其他成品油消费税相应提高,体现了多用油多负担的原则。目前,汽、柴油消费税分别为1.52元/升和1.2元/升。因此,您提出的通过税收调节引导消费,已经在现行税收政策中得到体现。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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