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规范》的通知 闽国税函[2018]83号 2018-03-0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精神,便利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等规定,省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办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对下只发电子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办理规范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申请备案或代开专用发票的,按照规定进行办理。 (一)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接收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备案时提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从事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备案时 提供)。 (三)《货物运输业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见附件)。 (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三、基本规范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机动车号牌或船舶登记号码分别填写《申报单》,挂车应单独填写《申报单》。《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必须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二)代开单位办税服务厅接收备案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通过征管系统核对纳税人是否已经备案。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三)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照所代开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向代开单位全额缴纳增值税。 (四)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 予以受理。 (五)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其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一并计入该纳税人月(季、年)度销售额,作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税收管理的标准和依据。 (七)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异地代开发票、税款缴纳等数据信息清分至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数据比对分析,对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金额明显超出其实际运输能力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停其在非税务登记地代开专用发票并及时约谈纳税人。经约谈排除疑点的,纳税人可继续在非税务登记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其他未尽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按为辖区内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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