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工商企指[2016]280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1-23
摘要:此次“两证整合”改革工作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化技术方案》和《GS50-2016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规范》(工商办字[2016]182号)文件要求实施推进。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通知

苏工商企指[2016]280号      2016-11-23

各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及培训的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江苏省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以下简称“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现就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此次“两证整合”改革工作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信息化技术方案》和《GS50-2016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规范》(工商办字[2016]182号)文件要求实施推进。

  二、改革内容

  按照总局的改革要求并结合江苏的实际情况,江苏 “两证整合”改革主要涉及5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设定。

  2.登记条件和登记流程的统一规范。

  3.登记业务系统及相关信息化系统的改造。

  4.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登记文书及提交材料的规范。

  三、实施要求

  1.目前已解决各分局内网登录并联审批系统的问题,请于11月27日前以市为单位将无法登录并联审批系统的登记机关统计后报市局信息中心,交省局信息中心解决;同时将需要授权的名单统计后报各市局信息中心解决。(登录地址详见附件1)

  2.由于系统改版,请各地于2016年11月29日前结束所有处于流程中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

  3.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4.各级登记机关电子政务网站的办事指南由各地自行更新维护。

  5.由于“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内容多、实时操作比较复杂,请各地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

  6.在“两证整合”实施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及时向省局指导处反馈。

  附件:1-3

  1.“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具体改革内容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规范

  3.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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