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看点: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从拿地、施工到销售各环节都需要交什么税? 一、取得土地环节 开发商品房等经营性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1、契税 应纳税额=土地成交价格×适用税率(3%-5%),广州为3% 2、印花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适用税率 印花税税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5% 二、建设开发环节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主要涉及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1、土地使用税 应纳税额=土地实际占用面积×适用税额 ▶注:广州市规定,取得预售证后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将商品房转为自用或出租的除外,其他地区注意当地规定 2、印花税 常见的合同如下: 印花税税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金额×0.5%+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金额×0.3%+借款合同金额×0.05% 三、销售环节 取得预售证后进行预售,需预缴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增值税分别要在预征和实际开发票清算两个环节缴纳。 ▶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预征及清算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缴城建税(7%或5%或1%)。广州市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3、土地增值税(预缴) 预缴税额=(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预征率:住宅为2%,非住宅一般为3%或者4% 4、印花税 印花税税额=商品房销售合同金额×5% 5、企业所得税 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一般为15%)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及时结算此前销售的实际毛利额,将其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合并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国税发[2009]31号、财税[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四、房产税“何时”缴纳? 房产税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纳税期限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此外,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经申请,纳税人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应纳税款。 关键词五 土地增值税清算环节 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或满足其他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预缴税额 增值税简易计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1+5%) 增值税一般计税:清算收入=(含税销售收入+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 增值额=清算收入-(土地出让金及契税+房地产开发成本)×120%-房地产开发费用-印花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备注: ①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据实扣除,但不能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开发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与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扣除。 ②不能提供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土地出让金及契税与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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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
房地产企业出售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题:某房地产企业于2014年拿到一块地后进行了土地整理及拆迁补偿工作,修建部分临时设施,如围墙和临时工棚等,因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实际开工建设,也没有获得施工许可证。现该房企准备将该宗土地以现状转让出去,请问该企业销售土地使用权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假定不考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25%开发程度的限制)
DJZ回复:案例中的项目,由于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没有进行实质性开工建设,因此案例中的转让行为应该被界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1、计税方法可以自主选择。关于计税方法,政策措辞是“可以”,如果仅仅是转让土地使用权,肯定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所以肯定要选择简易计税。采用简易计税时,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交纳增值税。2、可扣除的土地使用权原价是否包括契税和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这个问题营业税政策说的更清楚一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那么,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和受让原价都包含哪些内容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因此,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原价包含拆迁补偿,但不含契税。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牟思姚 202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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