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的函 国税函[1998]24号 1998-01-08 中国工商银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中国工商银行、电力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05号)要求,有关各级税务机关对你行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总结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所得税专项检查你行所属分行、中心支行、支行共计3,389户,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9.13亿元,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5.35亿元。应补缴税款正在陆续缴入中央金库。 二、存在问题 此次所得税专项检查,从项目上看,查处问题较多的是: 1、超过法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附加4.99亿元; 2、超提各种准备金3087万元; 3、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资本性支出为1.11亿元; 4、未计应税收入6.43亿元; 5、少计应税收入4.79亿元; 6、虚报亏损2.35亿元。 从地区看,查处数额较大的是河南、广东、山东、四川、河北、湖北等地。此外,专项检查中还存在两具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是有少数单位对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税务机关检查工作支持配合不够,有抵触情绪; 二是对查补应缴税款计价还价,造成应补缴税款入库缓慢。 三、增强纳税意识,严肃税收法纪 根据此次所得税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请你行继续支持并配合我局做好以下工作: 1、督促所属单位心快将专项检查中查出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就地足额缴入中央金库; 2、督促所属单位今后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进一步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政、征管、监管各项法规的理解和掌握,增强纳税意识,提高办税能力,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监管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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