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工资、差旅费能否在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19-12-29 咨询对象:厦门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日常产生的工资,差旅费用是否在合伙企业汇算时要被调增,不可以税前抵扣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六条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合伙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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