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2020-4-2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税屋提示——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条款失效]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间是什么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的规定,执行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发2020年第2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期间延续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2、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企业必须是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发生的主营业务收入与企业收入总额占比的条件调整为60%。 3、西部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哪些? 答: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其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前已修订为2019年版。 5、总公司设在四川,在上海、北京等地有分公司,总公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6、我公司为在四川设立的二级分公司,其总公司在广州,我公司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80%以上,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7、企业申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操作流程,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8、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时能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西开优惠政策享受时间为预缴享受。因此,企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条件,符合则季度申报享受。 9、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留存什么资料,留存时间多长? 答:企业需要留存以下两项资料:一是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二是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10、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后发现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怎么办? 答:依法及时调整申报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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