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19
摘要: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020-10-19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公告》通过规范住房租赁当事人行为和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租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构建经营规范、平稳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作出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确。《公告》中的特定主体和特定房屋类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数或者面积,根据企业在政府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上一季度的平均值确定。

  (三)“商改租”住房

  “商改租”住房,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四)“工改租”住房

  “工改租”住房,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税款申报所属期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晶晶亮评论】

南京出租住房税收政策优惠力度,真的是超出想像。我们可以逐项来看一下

1、企事业单位等只要出租住房用于居住,都可以按照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原先4%的房产税优惠,只适用于个人。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可以看出,优惠的主体显著扩大了,可以说几乎包括了所有出租住房的单位,当然这里对住房的用途做了限制,必须是用于居住。

2、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5%的征收率减按1.5%缴纳增值税。

原先增值税减按优惠,也只适用于个人。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这个政策同样将优惠主体扩大到了住房租赁企业,只要是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可适用。

3、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可谓是千差万别。有的地方严格按税种逐项计算,有的地方按综合征收率统一征收,一般来说,只要是实行综合征收率方式,都比按税种逐项计算要优惠许多。而南京的政策,直接将综合征收率定为0,真可以说是史无前例了。

相信这样的政策执行后,对规范当地的房屋租赁市场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税收优惠惠及民生,对广大纳税人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但我心里有一点困惑:房产税优惠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权限在国务院,另外,综合征收率理论上讲应包含个人出租业务所涉及六税两费,全部直接归为0,等于免除了所有的税费,尤其是这里面包含着已经立法的个人所得税。当地真可以有这么大的优惠权力吗?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