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6号 2008-02-0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11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函[2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由于目前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我区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正在草拟之中。在此之前,对我区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税额标准提高4倍进行预征,缴纳时使用地税部门的完税证和缴款书,入库预算级次为征收机关同级金库。各地财政征收机关已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减免未办理的耕地占用税等事项,接到本通知后30日内将相关资料移交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各地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和自治区财政厅报告,以便研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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