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1
摘要:(一)税务的有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一)税务的有关规定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由此看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产生了应纳税行为,不论其行为主体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公民,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稽查

    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稽查,首先应当确定该单位或个人是否具备成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条件,即其是否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例如,某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单位或个人本身并不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房产,只是在租赁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显然不可能成为纳税义务人。其次,确定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确实转让了其拥有的房地产并取得收入。这是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关键一环。

    在稽查时,一方面要积极与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房地产拥有人的变化;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了解其拥有的房产与土地使用权是否发生了增减变化,并进一步确定这些发生房地产增减变化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不设账簿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深入实际进行调查,了解其是否发生了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以防漏列纳税义务人。另外,税务机关还可以结合其他税种的征管情况,了解和掌握纳税义务人。例如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税数量的突然变化,由于企业销售不动产使得应交营业税增加等现象,都与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