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工[1989]54号 1989-03-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国营企业土地复垦费用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用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破坏的土地经复垦后直接用于企业基本建设的,土地复垦费用从该项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企业按照《土地复垦规定》用银行贷款或集资对国家征用土地进行土地复垦,复垦后能够带来收益的,企业可用土地复垦后形成的收益还款。 国营企业支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关于国营企业土地损失补偿费的列支问题。企业在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可以列入或分期列入生产成本。 三、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的罚款,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财政部 1989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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