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487号提案答复的函 赣人社提字[2021]86号 2021-08-26 曾昭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遗属津贴支付渠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有关政策沿革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和赣府发(86)76号、赣劳人险(86)36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其符合国家规定供养的直系亲属应按规定标准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不断完善,对其支付渠道也作了进一步明确。《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用实行全省统筹请示的通知》(赣府发〔1990〕52号),对作为统筹外项目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明确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此后,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分别于1994年、2001年、2008年、2012年、2016年出台文件提高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同时明确企业死亡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考虑到当前受疫情严重影响、经济下行压力,在保障职工遗属合法权益的同时适当减轻企业负担,我省现仍按450元每月标准执行。 二、关于国家政策统筹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近期,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国家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统一规范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遗属待遇政策,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目前,国家未明确将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如我省擅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国家将予追责并扣除中央转移支付资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人社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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