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9]157号 1999-09-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8月1日以后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按10%的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允许按13%的扣税率调整其进项税额,调整的进项税额差额部分可作为10月份发生的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差额部份=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13%-10%)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税棉花按13%税率计算抵扣的时间,以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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