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企业精简富余职工新办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4]116号 1994-11-20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为支持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1号文件精神,对为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而新办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实现现代企业制度后的富余职工新办的集体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富余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报经同级劳动、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从取得收入月份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照顾。 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新办第三产业,经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