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7]279号 1997-05-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随着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基础工作,加大出口退税规范化管理的力度,经研究决定,近期内出口退税工作将建立以下基础制度。 一、东城、西城、朝阳和海淀区国税局于上半年内要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出口退税工作的实际,设立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并专设窗口办理各项退税事宜,崇文、宣武、丰台和石景山国税局也要在年内完成此项工作。 二、各区、县国税局要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办公地点内张贴市局统一印制的“办理出口货物申报退税规则”和“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工作流程”从税企双方角度进一步规范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办理出口货物申报退税规则(略) 2.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工作流程(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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