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2000]596号 2000-11-0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国税函[2000]7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新疆棉出口企业(我市指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出口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至1999棉花年度购销倒挂的新疆棉,可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1999棉花年度执行到2000年8月底。对2000年棉花年度实行顺价销售后出口的新疆棉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办理退税。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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