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4]481号 1994-04-1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亏损产品的盈利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产品政策性亏损补贴,并入利润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剔除计算,照章交纳所得税。 附件:[94]财工字第42号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1994年0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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