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01]161号 2001-04-29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下发后,有些国税局来电请示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管理问题,经与省教育厅商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省管高等院校创办的校办企业,其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的确定,由该校办企业所在地国税局上报省国税局,由省国税局会省教育厅审批。 二、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免税数额的确定,由企业所在地国税局审核后,按季或半年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办企业免税资格及免税数额的确定,仍按省国税局赣国税发[2000]325号文件办理。 四、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的免税资格确认后,每两年年检一次。年检的时间安排在资格确定两个年度后次年的一季度进行;年检的手续比照本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省管高等院校校办企业免税资格及免税数额申请审批(年检)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2001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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