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1999]231号 1999-12-06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一、二、三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采取提取准备金办法的企业发生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准备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扣除。 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应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年终统一计算扣除;城市商业银行需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应经市、地国税局审核确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二、[条款废止]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和扣除,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1998]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即企业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含坏账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核销扣除,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省国税局审批核销扣除。 三、[条款废止]企业呆账损失的核销和扣除,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呆账损失的申报企业发生呆账损失,应向所在地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报送呆账损失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企业贷款损失的主要原因,贷款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并附送有关证明资料。 (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纳税人所在地主管或监管国税机关在接到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后,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上级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审批或核报,必要时要实地进行调查核实。贷款呆账损失核销以每笔(一个借款单位符合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条 件的所有贷款为一笔)贷款的数额确定审批权限,每笔贷款呆账在20万元以下的,应报经市、地国税局审批核销扣除;每笔贷款呆账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报经省国税局审批核销扣除。 四、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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