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明电[1993]14号 199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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