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浙税明电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31
摘要: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明电[1993]14号              1993-12-31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

  鉴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征收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待新条例公布实施后,再予调整。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3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