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2005]12号 2005-02-06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4]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精神,为支持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研究,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库)生产经营用房和土地,自2005年至2007年,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授权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予以减免。县(市、区)局的减免税文件要及时上报省、市地税局备案。有关征免手续定在每个年度的11月1日至10日办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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