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6]29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1
摘要:2006年7至12月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差额。从2007年度纳税申报起,停止使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2006年7至12月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差额”的内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290号            2006-12-0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大点第(五)的规定,废止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36号)补充意见第三点。同时为统一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填报口径,在2006年度申报纳税时,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的内容确定为:2006年7至12月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差额。从2007年度纳税申报起,停止使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18行“2006年7至12月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调整差额”的内容。

  二、根据《通知》对纳税申报表的修改规定,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一并发给你们。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