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帐损失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495号 2003-10-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报10万元以下呆帐贷款核销的函》(闽农银函[2003]20号)。鉴于该行此次申报核销的呆帐主要是1995年底前发放的农户种养业、乡村办农林果场、农机具厂、村及村委会等小额贷款,户数多、单户金额小且已经中国农行银行总行批准核销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精神,同意你行核销本次申报10万元以下的共32365户、本金96987941.10元的贷款呆帐。请各有关支行按附表所列的审批金额于2003年度先用呆帐准备金冲减,不足部分所得税前列支。 附件:呆帐损失核销审批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