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并入收入核算后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2]207号 2002-04-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农村电网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问题,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关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2466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电力建设基金并入电价收取,作为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专项用于归还农网改造贷款。经调查发现,我省各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县公司)的农网改造贷款均由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统借并转贷,农网改造形成的资产归县公司,改造完工后发生的利息、折旧等费用计入县公司当期损益。县公司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按0.02元/度的标准取得农网还贷加价收入,并通过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结算电费形式上缴省公司,由省公司统一按贷款规模分解返还到各县公司,冲减其农网贷款还本付息额度,同时弥补当期损益。为遵循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会计核算原则,县公司根据省公司规定,将返回的农网还贷加价收入作增加产品销售收入处理。鉴于以上情况,经认真研究,现就电力建设基金并入收入核算后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所属市公司、县公司在向用户收取农网还贷加价收入时,应将其作产品销售收入处理,并就收入全额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 二、县公司从省公司取得按农网贷款规模分解返还的农网还贷加价收入,属于电力系统农网还贷专项资金,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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