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国税函[2004]63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06
摘要: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医疗保险磁卡,参保人员可凭磁卡和医院的处方在指定的药品销售店购买药品。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部分废止]

渝国税函[2004]635号           2004-12-6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720号)规定,每份销售价格为0.24元,每份印制价为0.22元。”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部分废止]重庆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医疗保险磁卡,参保人员可凭磁卡和医院的处方在指定的药品销售店购买药品。为了支持我市医疗保险改革,方便参加医疗保险人员购买药品,根据市医保中心的要求,市局印制了“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统一发票”。此票为3联电脑连接式打孔发票,第一联为发票联,使用54克无碳水印纸,第二联为存根联,使用45克无碳纸,第三联为记帐联,使用52克无碳纸。发票规格为15.30×7.8cm,每箱1000份。发票行业代码为6其他,代码为150000460030。按照《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4]720号)规定,每份销售价格为0.24元,每份印制价为0.22元。各区县(市)局接本通知后,可到市局领取。今后,凡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在指定的药品销售店购买药品,各药品销售店必须使用“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统一发票”,一律不得使用收款收据代替发票,各区县(市)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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