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邮电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7]60号 1997-12-12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邮电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太原市邮政局、电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根据本地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邮寄申报的投递频次、时限及办理地点。为保证邮寄申报的传递服务质量和投递的快捷,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时限频次为:在申报期内,每天向税务机关投递两次,上午一次,下午一次,即上午邮寄,下午送达;下午邮寄,第二天上午投递。办理地点,以纳税人就近的能够办理同城特快业务的邮政局、所为业务受理地点。 二、邮寄申报的邮资。邮电部门受理邮寄中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件10元。 三、邮寄申报专用信封的印制。印制专用信封的企业由各地市邮电管理局与各地市国、地税务机关共同确定。印制企业按照全国统一式样,根据地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数量印制,印制完毕交地市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逐级发放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发售专用信封时收取工本费。 四、办理邮寄申报的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邮寄申报专用信封,在每月10日前将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电子申报卡(实行“三自纳税”的纳税人亦可将盖有国库经收处收讫印戳的缴款书报查联装入专用信封)、到邮政局(所)办理邮寄,或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邮电部门收寄或纳税人交寄时,须开据专门收据。 2、邮政局(所):将纳税人的申报专用信函按投递频次及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税务机关若有需送达或返回给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卡)的,邮政部门可采用邮政商业信涵或特快专递服务方式送达给纳税人执行,并办理签收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内征收单位受理申报窗口(有条 件的可设专门窗口)指定专人接收、处理纳税申报邮件,并办理签收手续。登记后,转申报及税款征收程序处理。 执行范围及具体程序、事宜,由各地税务、邮电部门协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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