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6]93号 2006-12-2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2007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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