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6]9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7
摘要: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2007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6]93号        2006-12-2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应在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2007年3月纳税申报所属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一窗式”比对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