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税二[1994]74号 1994-05-07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一)关于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坏帐损失处理问题 对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由各市级税务机关确不定期核定方法;省属企业由省局直属分局核定,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二)关于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按省政府和各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保险公司缴纳的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准予扣除。 (三)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级税务机关核定扣除;省属企业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定扣除。净损失额在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四)关于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管理费的处理问题 1、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其总机构应将管理费汇集的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文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即,总机构为省属企业和单位的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查核定;总机构为市属企业和单位的(含市属以下企业和单位)报市级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对总机构采取预、决算方式向纳税人(即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其年初预算和所终决算均应报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纳税人按照上述税务机关核定的管理费提取定额比例或批准提取管理费预算和决算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二、关于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关于估计残值问题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残值比例在原价5%以内的,由企业自行确定。因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由纳税人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问题 纳税人对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问题 由纳税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其一九九三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核定,年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按月预缴;年应纳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下(含一百万元)的,由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按月预缴或按季预缴。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的应纳税款额度,逐户核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限。 四、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 凡是纳税人按期实际所得额预缴所得税的,须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适用税率,计算预缴所得税。 辽宁省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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