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5]83号 2005-3-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在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时,"本期货币资金余额"一项应填纳税人申请日期的货币资金余额,并提供申请日期的银行对帐单。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需提供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资料和报送日期要求不变。 本通知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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