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6-04
摘要:对本文第二条规定仅限于科研机构转制时其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如转制后再行投资的,无论股权比例多少,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2]108号         2002-06-04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且原经批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享受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免税期限可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止。

  二、对本文第二条规定仅限于科研机构转制时其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如转制后再行投资的,无论股权比例多少,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根据本文第六条规定,对享受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实行年审。年审工作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企业年审时必须附送转制公司章程投资协议、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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