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及1999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85号 1999-03-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法治税,堵塞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我局决定在1999年3-5月间开展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审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并核定其减免税销售比例的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要求 (一)年度验审工作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验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国税发[1998]564号)要求执行。各征收分(区)局须统一使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审申请表》(格式见《办法》附件一,由各征收分局(区局)自印)。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办法》第八条增列第(三)点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持有盐业批发证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纳税人除外。”凡财务制度健全、核算准确、能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加盖“深圳市水电销售专用章”票据的水电经销单位,本年度年审暂不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其税收管理应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6]701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深国税发[1998]274号)和《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规定》(深国税发[1998]4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年审合格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以下简称标识)。 对暂停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经限期整改,再次验收合格后,才发给证书,并在证书和发票领购簿上加贴标识。 (五)证书和标识使用要求。 1、证书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制,每三年换发一次。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每年加贴一次。 2、标识在证书的“年审记录”栏内和发票领购簿上粘贴,并在标识上填写编号。 3、标识前三位“443”代表深圳,第四位代表各分(区)局(所编代码见附表1),后四位数字由各分局掌握编写。例如:深圳市罗湖区某一般纳税人,其年审合格标识的填写:44310001。 二、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要求 (一)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其本年度地产地销产品减免增值税的销售比例按《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的意见》(深国税发[1997]199号)、《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地产地销税收管理问题意见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7]241号)、《关于审批企业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工作规程》(深国税发[1997]428号)和《关于地产地销减免税销售比例核定和调整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1998]5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逾期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为了加强地产地销产品销售比例的审批管理工作,便利税收资料的统计和征管档案的管理,各分(区)局须建立审批台帐,填制“年度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情况表”(格式见附表4)。 三、各分(区)局须加强统一领导,迅速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完善认定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廉政思想教育,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好今年的验审和核定工作,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分(区)局的总结材料应于1999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局,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度资格验证情况统计表》(附表2)、《地产地销企业资格认定和核定减免税销售比例统计表》(附表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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