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02]290号 2002-08-0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阜阳地税[2002]126号)收悉。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批复如下: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纳税人虽有应税行为,如果税务部门未对其应纳增值税进行核算征收,因而没有计征依据,则不能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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