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61号 2005-4-25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国税发[2008]11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自2008年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5]47号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补充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的计税依据应与第二条第(二)款一致,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核定”。 2、《补充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中 “┄总局已下发图片且说明图片视同免税图册的车辆┄”,是指已列入《车辆购置税(费)图册》和总局下发免税通知时附车辆图片的车辆,不包括总局下发文件中未附车辆图片的车辆。 3、《补充通知》第七条第(二)款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价格在省内统一问题,目前省局正在研究中,在省局未出台统一方案前,请各地于每月25日前(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应在节假日期满后的次日,下同)将备案的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信息以EXCELL表格形式上报省局(表式附后),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UP/车购税/备案车价信息”。 4、《补充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中“车购税收入统计月报表”的报告期应与上报计财部门的报表口径一致,各省辖市国税局应于每月3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流转税/UP/车购税/月报表”。 附表: ××月备案车价信息报表 填报单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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