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局直属供电企业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函 粤税流函[1994]14号 1994-05-26 据各地反映,省电力局财务处以粤电财处[1994]14号文通知各市供电(电力)局可暂将供电部门已收取的增值税先行上缴省电力局,部分市电力局以此为理由,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增值税申报事项,这种做法违反了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省电力局直属供电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依法申报纳税。我省的"以电养电"政策目前已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央未予以认定之前,省电力局直属供电企业按税法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各地可按照省局粤税函[1994]80号文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缓征手续。 广东省税务局 1994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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