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函[2007]345号 2007-09-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征收单位发票管理部门要根据现有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存量,做好本单位相关发票印制和供应的计划。 二、各征收单位要对《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新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换领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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