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0]491号 2000-11-23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应自领取《办学许可证》之日起30天内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按规定领购、依法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地税监制的发票取得收入,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同时,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3日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