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特岗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14号 2022-05-20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特岗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政策做好特岗教师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聘期内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入编前的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特岗教师办理了正式入编手续的,自入编之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后特岗教师未入编的期间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终止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关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予以清退。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缴费全部退还;职业年金个人缴费本息和单位实账缴费本息全部退还,个人账户虚账部分不再记实。清退后,相应期间重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收取滞纳金。 二、妥善处理特岗教师应保未保期间的补缴问题。我省实施特岗教师计划以来招聘的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经聘期内所在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补缴相应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其中,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本数)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三、严肃工作纪律。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严格按政策做好相关工作,不得擅自开政策口子,避免引发群体攀比和地区攀比。不符合政策规定将特岗教师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地区,要在2022年12月底前按要求完成参保关系清理和缴费清退工作,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在2023年1月底前将情况书面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各地教育部门作为特岗教师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监管,及时掌握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2022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教育厅 2022年5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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