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2]43号 2002-04-02 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国家税局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扣缴义务人代扣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应纳营业税税款,其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1个月,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填报《国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二、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申请享受营业税减税或者免税待遇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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