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莆政办规〔2022〕4号 2022-06-20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二部委《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51号)等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规划引领,优化医养结合服务资源布局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保障医养结合设施发展用地和场所。合理布局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资源,新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应优先考虑同址或邻近设置。已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基层医疗机构等未同址或邻近建设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协调,通过搬迁、置换等方式实现同址或邻近设置。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卫健委、民政局、发改委、住建局。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通过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家庭医生工作室(团队)实现功能覆盖,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老年健康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服务,结合党群服务中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在社区规范设置护理站并提供上门服务,提高居家护理质量。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 (三)推动实施“城医联动”项目,将部分有一定规模、床位利用率不高的二级医院转型改建为康复医疗机构和护理院、护理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为失能失智老年人、临终关怀患者等提供普惠性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完善和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扩大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改革转型发展养老服务。鼓励整合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存量商品房等用于养老服务。整合利用现有农村公共资源,发展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继续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推动建设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改造提升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卫健委、民政局 二、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范,为辖区65岁以上老年人(含6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检、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家庭医生团队要按照老年人自愿选择的签约服务包,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签约服务费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保基金和签约居民个人缴费共同支付落实。针对长期卧床等特殊情况且满足上门服务条件并愿意承担上门服务风险的老年人可为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健康管理等上门服务。开展上门服务的医疗机构应购买责任险,为提供居家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医保局 (五)开展家庭病床试点,支持具备开展家庭病床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规范,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收治要求的居家和入住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财政局、民政局 (六)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试点,通过对老年人的居室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在老年人家庭设置具备机构服务功能的养老床位,并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和需求,依托专业化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部分失能居家老年人等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 (七)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依托“党建+”邻里中心模式,推动其“长者之家”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长者之家”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后一个月内,及时告知当地县级民政和卫健部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 (八)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成具备日间照料、全托和半托等老年人照护服务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在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 三、深化医养签约合作,提升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协作能力 (九)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卫健部门要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牵头制定签约协议参考文本,明确签约服务的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督促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签约合作,提供实效性服务;根据分级诊疗制度的要求,按照就近就便、需求服务匹配等原则,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服务实现全覆盖。通过地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购买医疗机构签约服务的支持力度,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压力。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普遍开通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 (十)签约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开展定期巡诊,安排具有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后,可根据巡诊确定的诊疗方案在签约医疗机构开具处方购药。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民政局 (十一)推动区域医疗质量同质化,支持有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加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信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探索医共体内医学影像中心、检查检验中心、消毒供应中心等与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资源共享。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支持设立医养结合机构 (十二)入住100人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条件成熟的逐步设置医务室、护理站、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引入医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签约医疗机构管理运营内设医疗机构,将部分养老床位转化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养老服务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满2年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 (十三)支持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空置床位,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公立医疗机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报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范围调整及登记手续,增加“养老服务”内容,所需建设运营投入由同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支持,收费项目按公建公营养老机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的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市委编办 (十四)发挥中医药在老年疾病、预防、康复诊治中的作用,推动中医院与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鼓励支持中医药进入养老机构、日间照料、幸福院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发展养生保健、康复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融合中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养生服务。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中医健康管理等服务的能力。发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引导中医医疗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设置理疗室、中医馆等,根据机构规模和老年人需求状况,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提供中医康复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民政局、医保局 (十五)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承接当地的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民政局 五、拓展数字医养服务,提升医养结合信息化水平 (十六)扩大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工作范围,加强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与签约医疗机构间远程医疗的信息联通,借鉴名医工作室的优势资源,进一步拓展远程会诊系统建设及应用,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发展。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民政局、医保局 (十七)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主动利用名医工作室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有条件的要提供远程诊室,安排远程医疗专职人员,配置相应的远程诊疗信息系统、医疗检测设备等。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 (十八)依托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建设一批“智慧健康小屋”,配备智慧健康管理设备,多渠道满足老年人自我健康检测与获得健康指导的需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工信局 六、加大医保支持力度,稳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工作 (十九)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老年人常见特殊病种的支付政策,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同类型公立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民政局、卫健委 (二十)按照省医保局统一部署,稳妥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 七、完善各项激励机制,提升医务人员保障水平 (二十一)探索建立弹性工作制,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含远程医疗服务),可根据协议获取合理合规报酬。由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提供对口合作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保障长期派驻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正常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合理薪酬待遇。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到与其建立医联体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执业,不需要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手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向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 (二十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探索吸引医养结合人才的办法,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落实吸纳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享受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民政局 (二十三)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医养结合研究机构,在医养结合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评估指导等方面发挥专家团队的咨询和参谋作用。积极培育医养结合相关社会组织,促进医养结合服务规范化发展。推动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对成绩突出的医养结合从业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人社局 (二十四)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所有非在编人员,每人给予3000元在职奖补,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符合条件者可再次申领。在此基础上,对在我市同一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专学历的非在编人员,分别再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当年度20%、第二年度40%、第三年度40%比例分3年拨付。对同时符合入职奖补和在职奖补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入职奖补及在职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八、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发展 (二十五)鼓励发展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办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院校与医养结合机构共建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面向学校、医养结合行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委、人社局 (二十六)鼓励引导职业院校以医养结合特色优势专业为核心,重点培养护理、老年服务、康复治疗等专业人才。支持莆田学院、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以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为重点,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加快培养适应现代老年医学理念的复合型多层次人才。支持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等专业,指导全市技工院校扩大养老相关专业的招生规模。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学生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的,给予就业实习补贴3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推动大数据、互联网与康复治疗学、护理学等本科专业深度融合,探索“互联网+医养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新模式。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 (二十七)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传染病知识。无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指定专人承担传染病报告及健康管理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 (二十八)开展医养结合机构综合培训基地培育创建工作,各县(区)至少建设一个符合标准规范的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并争创省、市级医养结合示范单位。开展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为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支持开展医务人员医养结合相关专业的知识更新研修项目。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 (二十九)引导有从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参加医养结合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设有医疗和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和职业院校、以医疗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为主要业务范围的行业协会等,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开展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扩大养老服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加大对养老志愿服务项目和公益组织的支持力度,探索完善养老志愿服务等登记制度与时间储蓄激励机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民政局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绩效考核助推工作落实 (三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由卫健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依据工作需求定期召开会议,协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医保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科技局 (三十一)卫健部门要会同民政、发改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把医养结合工作作为落实国务院养老托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卫生健康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地区或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签约合作服务等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和院长(主任)薪酬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工作任务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监管考核。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民政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莆田市医养结合重点工程清单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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