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国税发[2010]15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9-26
摘要:为方便农民办税,可采用“便民卡”登记办法,即对农业生产者身份、农业产品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规模、预计年产量及开票金额等情况,经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主管农业部门盖章确认和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的办法。采用“便民卡”登记办法的可免予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补充通知

甬国税发[2010]150号           2010-09-26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临时纳税人界定

  临时纳税人是指依法不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征管。

  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对象界定

  (一)临时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在依法收缴发票或停止发售发票期间取得的经营收入,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

  (三)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

  (四)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其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

  (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临时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确需开具普通发票的;

  (六)外县(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购买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偶尔开票且开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

  三、申请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证明材料

  (一)单位申请的,应出具本单位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自然人申请的,应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二)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指由付款方出具的注明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加盖付款方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可签字)的书面证明、《供货合同书》、《购销协议书》或公证处证明。

  (三)申请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个人,应出具与开票内容相对应的购买货物、劳务所取得的发票(下指进货发票)或《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户已使用固定资产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同时提供。

  (四)临时纳税人申请代开沙石类普通发票的,还须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采沙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海沙淡化许可证》。

  (五)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农业生产者,在市场外销售自产农业产品,还须提供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以上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为方便农民办税,可采用“便民卡”登记办法,即对农业生产者身份、农业产品名称、生产经营地址、规模、预计年产量及开票金额等情况,经生产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主管农业部门盖章确认和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的办法。采用“便民卡”登记办法的可免予提供自产自销证明。

  具体“便民卡”登记办法,各地可依据上述要素自行制订,并报市局备案。

  四、下列情形可免予提供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和进货发票

  (一)自然人销售货物(不含自产自销农产品、沙石等建筑材料)和劳务,一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

  (二)对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业产品(除花卉),一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

  采用“便民卡”登记办法的,其一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可提高到5万元以下(含5万元)。

  五、采用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税务机关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凭代征税款协议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代征税款凭证,并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依法征收税款。

  受托单位仅负责税款征收。也可协助税务机关清理无证户及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如定额、发票管理,税务稽查,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等必须由税务机关负责。

  委托金融机构代征、代扣税款的,应当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国税发〔2010〕99号)规定执行。

  六、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普通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质、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登记,并对开票、征税操作记录进行复核,加强监控。

  七、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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