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7]22号 2007-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款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税收处理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视同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含经批准的延长期)申报退(免)税的; (二)虽在规定申报期内(含经批准的延长期)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 (三)[条款废止]代理他人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 二、出口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行为,应在行为发生之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三、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期申报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盖有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正式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办理: 1、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所规定的特殊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局批准。 3、属其他合理理由的,即出口企业非自身管理原因,且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局批准。 税 屋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 )期申报申请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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