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5]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11-30
摘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5]37号           2015-11-3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和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牢把握“干在实处永无止境,走在前列要谋新篇”新使命和“继续发挥先行和示范作用”总要求,认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决策部署,以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为抓手,不断加快简政放权步伐、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加强创新支撑能力,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力争经过三到五年努力,建成以民营经济和“互联网+”为特色的创业创新生态体系,以大众创业培育经济新动力,用万众创新撑起发展新未来,奋力开创浙江转型升级新局面。

  ——坚持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破除妨碍创业创新发展的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大众创造活力。

  ——坚持服务创新。针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发展面临的政策、市场、资金等难点问题,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制定完善均等普惠政策举措,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提高创业创新效率。

  ——坚持开放共享。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把握信息经济开放共享的特征,积极探索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新平台、新形式、新应用,推动各类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最大限度提升创业创新资源配置水平。

  ——坚持突出重点。以推进创业带动创新为核心,围绕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民生发展的重点领域,聚焦中心城市、县城以及开发区(高新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特色小镇等重点平台,激发以高校毕业生为代表的青年、科技人员、高层次人才、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浙商的创造活力,形成全省创业创新的聚合效应。

  二、创造更为宽松公平的市场环境

  (一)建立便捷的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深化企业登记制度改革,统一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实行“先照后证”;开展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试点;企业住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内,出台住所登记条件细则,放宽进驻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允许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托管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行政垄断、市场分割等妨碍创业的制度规定。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纳入《浙江省专利条例》,依法加强创新发明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减免相关行政性服务收费。进一步规范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制定目录,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按规定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事业单位开展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并收费的,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三、打造更为有力的创业创新平台

  (一)全力支持杭州建设具有全球影响的区域创新平台。加快创建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复制推广中关村成熟经验和政策,推动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杭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运行,形成自贸政策和创新政策的叠加效应。

  (二)鼓励设区市创建国家相关创新创业试点示范城市。鼓励各设区市结合地方特色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试点和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城市,进一步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小微企业发展模式。在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省中小企业公共网络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化服务平台。

  (三)开展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开发区(高新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科技城、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在全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功能,引导创业创新载体集聚发展,启动建设一批运行模式先进、配套设施完善、服务环境优质、影响力和带动力强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省级财政对全省重点建设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给予500—1000万元的专项支持,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建成若干个国内领先、具有国际水准的创业创新示范中心。

  (四)加快构建各具特色的众创空间。把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作为建设新型众创空间的实验区,大力发展“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建设新型创业孵化生态系统。进一步提升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功能。鼓励企业将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等资源改造成为新型众创空间,重点吸引龙头骨干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鼓励全省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建设公益性大学生创业创新场所,为大学生创业创新提供服务。落实科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四、培育更为活跃的创业创新主体

  (一)鼓励以高校毕业生为代表的青年创业。省属高校全面建立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众扶年轻人创业,引导成功企业家以天使投资、慈善、指导帮扶等方式支持青年创业创新。鼓励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园等创业平台,支持返乡大学生、农村青年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和经营网络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启动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支持青年农民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提高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的分享比例,职务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动力。允许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支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到企业工作,对经单位同意离岗的其人事关系可保留5年,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事业单位人员,自愿到企业工作的,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继续加大对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的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实施“千人计划” “海鸥计划”、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投入。

  (四)支持企业高管连续创业。鼓励创新型企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上市公司以及落户浙江的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积极培育企业内部创客文化,建立企业内部资源平台,为有创业意愿的高管、员工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市场支持,搭建开放的创业创新生态圈,建立高管、员工与企业共赢机制,共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支持广大浙商回乡创业创新。依托“世界浙商大会” “浙洽会”以及杭商发展论坛、“宁波帮”大会、温商大会等重要交流活动平台,加大对广大在外浙商的创业创新政策宣传和引导,继续推进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在外浙商带资金、带技术回乡创业创新。

  五、构筑更为活跃的创业创新投融资体系

  (一)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和天使投资基金按基金长期投资余额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基金投资损失。鼓励市县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引导资金可按一定比例参股。通过优化国有资本预算支出结构,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引导和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创业风险投资力度,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

  (二)加快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推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等资本市场加强合作,支持设立小微券商、小微证券服务机构。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对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创业创新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吸收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融资。推动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展一批股权众筹平台,增强众筹对创业创新的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三)加快培育创业创新融资新模式。支持银行与基金、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探索“商行+投行”经营模式,创新金融产品,不断完善支持创业创新的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创业创新企业风险资金池,对金融机构发放给创业创新企业的贷款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建立和完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推动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工作常态化、规模化发展。引导商业银行探索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支行,提升科技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各级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可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的融资行为,按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积极利用保险机制服务创业创新,对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给予财政支持。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扩大微型金融服务供给,拓展创业创新融资渠道和降低经营成本。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金融服务和创新。

  六、建立更为完善的创业创新人才体系

  (一)加强研究型大学和研究院建设。进一步加大省部合作、省院合作、省校合作的资金、项目扶持力度,在大学城、科技城、开发区(高新园区)、省级产业集聚区引进更多国内知名大学共建研究生院和创业基地,引进更多国内大院大所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加强引进和培养国内外一流研发人才与团队。

  (二)推进高校建设创业学院。积极推进全省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建立创业学院,完善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力争到2017年,全省建设30所左右示范性创业学院,形成10万人左右在校生规模。选择若干所有条件的院校进行专科、本科或专业硕士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创新创业骨干人才培养。

  (三)完善创业教育制度。促进专业教育与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开设面向全体学生的通识性创新创业公共课程,以及具有行业特点、与创新创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课程,提升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各类创新课程和实践活动课程。建设创业导师制度,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开展创业导师与创业学生对接活动,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2015—2020年,培育创业导师5000名,结对创业大学生20000名。

  (四)促进创业培训交流。发挥青年创业训练营等的作用,采取培训机构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针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创业技能培训,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开展创业创新系列宣讲、咨询服务活动。支持各地搭建“互联网+”等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论坛、创业联盟、创业项目推介会、创业成果展示会等创业交流平台。

  七、开启更为广阔的“互联网+”创业

  (一)支持“互联网+”融合创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精神,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促进跨区域、跨领域的协同创新。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互联网融合性产品和服务的事前准入限制,鼓励先行先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评价。

  (二)发展“互联网+”众包创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开放优势,构建社会各界创新资源交流合作的平台,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等通过网络平台将部分设计、研发任务分发和交付,鼓励企业通过网络社区等形式广泛征集用户创意,积极发展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创意组织模式,实现万众创新与企业发展相互促进。加快推广制造运维、知识内容和生活服务众包,鼓励创新,改进监管,大力支持交通出行、无车承运物流、快件投递、旅游、医疗、教育等领域的众包创新模式。

  (三)鼓励“互联网+”众扶创业。优化互联网创业基础支持条件,健全政府数据开放机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开放平台;协调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建立云计算和大数据基础服务平台;鼓励大中型企业利用互联网建立分享众扶平台,通过生产协作、共享资源、开放标准等方式,为互联网创业提供便捷的服务。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互联网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互联网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的,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四)推广“互联网+”新经济。围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七大产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在智慧城市、智慧园区、智慧企业开展“互联网+”试点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以点带面,全面提升我省互联网创业的水平和影响力。

  八、建设更为完善的创业服务体系

  (一)共建共享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动社会公众众扶,促进公共科技资源和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加快建立合理的平台服务收费制度,推广利用以创新券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激励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放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创业培训、风险投资等服务。鼓励倡导企业间分享众扶,加快完善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整合我省科技企业、项目、院所、创新载体等各类科技数据,实现全部科技数据、系统、资源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其他创新载体对外开放设备和研发工具,分享基础性专利或技术资源,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

  (二)加快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增强孵化器的综合服务能力,重点引导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为创业企业提供集中办公住所注册、税务、财务、社保等代理服务及创业咨询、投融资等增值服务。鼓励市、县(市、区)探索建立孵化器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资金池,对合作金融机构向列入创客企业库的企业发放的贷款首次出现不良情况,由风险资金池对坏账给予一定补偿。省财政在安排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考虑风险池运作,对运作有成效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

  (三)完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创业创新人才重点集聚区域的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落实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措施。加大对中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的住房补贴,鼓励盘活存量楼盘,建设经济型创客公寓。强化对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保障,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重点区域布局,积极发展国际学校。

  (四)加大创业创新的政府采购力度。政府采购应向创新产品和服务倾斜,对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施政府首购、订购和优先采购。对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有能力的通用类项目,一般应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九、健全更为高效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科协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开展创业创新政策的调查与评估,建立督查督导机制,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地要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统一、覆盖辖区部门的创业创新政策宣传平台,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微博、创业微电影、公益广告等开展政策宣传。出台的创业创新政策要完善配套细则,公开主承办单位、操作方式、具体流程等;定期举办政策解读和辅导培训班、讲座、论坛等,及时提供相应的政策培训和现场咨询,向创新创业者提供汇编扶持指南、创业创新指引、申报指南等手册,确保向广大创业企业、创新群体宣传普及到位。

  (三)加快政策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尽快落实本实施意见,加快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推进合力,确保各项举措取得实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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