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8]160号 1998-07-28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即国税发[1998]10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其中:清产核资中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按冀地税函[1998]95号文件规定执行。资金核实工作涉及到国家、企业及各方面的利益,政策性很强,各级税务机关及基层征收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规定办事,通过资金核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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