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234号 1997-5-22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计征城市房地产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一[1996]3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公平税负,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屋的,其应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可实行从租征收,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全额、适用税率为12%;转租房屋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减去租入房屋租金后的余额。 特此批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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