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推进个体定额户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8号 2016-5-11 税屋提示——依据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联合定额管理的基本原则 对新增国地税共管个体户的管理方式,原则上以国税为主。国税实行双定管理方式的,地税也相应实行双定管理;国税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的,地税也采用自行申报管理方式。 对存量国地税共管个体户,国地税部门通过密切沟通合作、加强数据比对,逐步达到双方管理方式的统一。 二、联合定额管理的具体内容 (一)定额核定 对新登记的定期定额户,各级国地税机关结合当地个体工作实际情况,共同确定和采集统一的定额要素信息,建立统一测算模型。由国税部门根据共同采集的数据和已确定的定额模型,经过规定的核定程序确定定额,并向纳税人发放统一的定额通知书。地税部门依据纳税人从国税部门领取的定额通知书直接办理定额核定。地税部门对定额核定有异议的,可进行调整,确保定额的一致性。 (二)数据交换 各县(市)、区级国地税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定额取消、定额变更数据传递给对方部门,并由各自部门进行核对调整,存在异议的由对应的各级国地税部门进行协商。 (三)后续管理 各级国地税部门共同加强后续管理,实地巡查核对纳税人经营要素,逐步统一纳税人的户籍信息,包括经营地址、征管状态以及管理方式等信息,确保同一纳税人在国地税双方基础信息的一致。各县(市)、区级国地税部门每年在存量共管户里随机筛选一定比例或几个行业的双定户,统一开展典型户调查和定额调整。 三、联合定额管理执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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