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8]183号 2008-10-2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要求,现就个人出租房屋(区分住房和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已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不退税。《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函[2006]6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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