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异地使用发票的通知[部分废止] 闽地税征[2000]51号 2000-12-27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你局应加强对用票单位跨县、市使用发票情况的管理检查工作,辅导和督促用票单位认真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64号)的有关规定。”中的法律依据部分失效。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你局应加强对用票单位跨县、市使用发票情况的管理检查工作,辅导和督促用票单位认真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64号)的有关规定。”中的法律依据部分失效。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你局应加强对用票单位跨县、市使用发票情况的管理检查工作,辅导和督促用票单位认真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64号]的有关规定。”中的法律依据部分失效。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你局应加强对用票单位跨县、市使用发票情况的管理检查工作,辅导和督促用票单位认真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64号)的有关规定。”中的法律依据部分失效。
[部分废止]你局转报的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申请跨地市使用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的报告》(组代管闽发[2000]12号)收悉。该中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的批复》(闽政办[1997]15号)等规定,将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组织机构代码数字应用技术”服务并将委托各地技术监督部门代办数据采集、传送以及收费等工作。为适应此项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意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你局领购或按规定自印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发票在“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所”等省内73个代码数字技术服务代办单位(具体名单附后)跨县、市开具。你局应加强对用票单位跨县、市使用发票情况的管理检查工作,辅导和督促用票单位认真执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征[1997]64号)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跨县、市使用发票核准证》由你局向省局领取后发给用票单位使用。 附件: 1、第一批代办代码数字技术服务单位名单(略) 2、第二批代办代码数字技术服务单位名单(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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