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税法上视同销售计算销项,计税基础是否为购入价?会计上如何做分录? 解答: 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因此,对于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销售额应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比如:月饼无偿赠送客户,可能有两种情况。 (1)一般的企业购进,由于自己本身并不销售月饼,就应“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自己所购进的不就是“其他纳税人”吗?所以,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额就是自己的购进价格。购进的不含税价是100元,视同销售依然是不含税价100元。 (2)商贸企业购进,本身商贸企业也正好在销售月饼,购进月饼的价格和销售月饼的价格肯定存在差异,视同销售价格就需要“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比如,赠送的月饼购进价格是66元,中秋节期间同款月饼平均售价是118元,则视同销售就需要按照118元计算。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该规定,直接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中的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最后,变成了跟上述商贸企业外购月饼视同销售一样,需要按照售价确认应税收入。 3、会计分录 (1)购进商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因为对外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没有取得抵扣凭证的,就只能全额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无偿赠送购进货物一般纳税人一定要的专票等) (2)无偿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根据实际情况区分)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外购商品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外购商品无偿对外赠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因此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视同销售按照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购买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常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期末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安徽税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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