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4]1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16
摘要: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失效]

闽政[2014]15号        2014-4-16

  税屋提示——依据闽政[2016]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下同)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200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省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月增加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中福州市的标准执行;纳入各设区市、县(市、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所在设区市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这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4年4月底前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附件:1-2

  1.2014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物价指数联动增加部分标准表

  2.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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