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油页岩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批复[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13]29号 2013-03-0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油页岩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请示》(吉市地税发[2013]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和省政府授权,为促进油页岩的合理开发利用,自2013年3月1日起,将油页岩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由每吨0.6元提高到每吨2元。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03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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